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2010年上海市标准化优秀技术成果奖和优秀学术成果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本市标准创新,进一步调动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研成果通过标准转化为生产力,推动科技进步,提高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根据《上海市标准化优秀成果奖评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10年上海市标准化优秀技术成果奖和优秀学术成果奖评审工作,现就申报和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优秀技术成果奖的申报范围
1. 申报单位: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
2. 起草单位:第一起草单位;
3. 对象: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经备案的行业标准、上海市地方标准和企业产品标准项目。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项目不在申报范围内;
4. 时间:2008年6月1日以后批准发布,并已实施1年以上(含1年)。
(二) 优秀学术成果奖的申报范围
1. 申报单位和人员: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及其个人;
2. 对象:国内外学术期刊公开发表的标准化领域的学术论文、经鉴定的标准化科研项目的研究报告、经发表的有关标准化著作等;
3.时间: 2008年6月1日以后发表或完成。
(三) 属于上述申报范围的,但已获得国家级、部级和市级标准化成果奖励的项目,均不得再申报市标准化优秀成果奖。
二、申报条件
(一)上海市标准化优秀技术成果奖和优秀学术成果奖各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按照标准项目的先进性、创新性、可行性和经济性进行综合评定。
优秀技术成果奖申报项目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先进性:标准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2.创新性:标准技术内容有创新,企业标准项目获得过专利;
3.可行性:标准编写规范,能指导生产和管理,并取得实际成效;
4.经济性:标准实施1年后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优秀学术成果奖申报项目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