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育存档资料存档期5年,再生育存档资料长期保存。
再生育存档资料包括:《再生育申请审批表》、资料目录、乡级审核报告、个人资料和公示证明。
个人资料按
《条例》第
十八条、第
十九条中再生育条件要求确定。
第二十条 存档资料中使用复印件的,审核责任人应签字,标明日期并加盖公章确认。
第二十一条 违法生育已结案的,《落户通知单》和《生育登记单存根》的编号按《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编号填写,不另做生育手续登记。
第四章 生育手续介绍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办理生育手续介绍信》(以下简称《介绍信》)为统一制式。辖区内企事业单位为员工出具或到人口计生部门换取《介绍信》,应有专人负责,《介绍信》加盖单位公章后方能有效。
第二十三条 本市户籍没有工作单位的,可凭失业证明由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出具《介绍信》,跨县办理生育手续的,应加盖乡级公章。
第二十四条 本市户籍人口在外省市居住,要求在本市办理生育手续的,应提供现住地乡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居住期间婚育情况证明。外省市乡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婚育情况证明可替代《介绍信》。
第二十五条 一方户籍为外省市要求在我市办理生育手续的,受理单位应为其出具《办理〈婚育状况证明〉介绍信》。要求其户籍地乡级人口计生部门反馈《办理〈婚育状况证明〉介绍信》,乡级人口计生部门按反馈意见受理。
第五章 再生育手续的复审和延续
第二十六条 再生育手续自审批或复审之日起2年有效,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实,自发放之日起无效,原登记列入存档记录。
第二十七条 到达有效期未怀孕继续申请的,审核审批单位应对当事人的户籍、婚姻等申报要件情况进行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