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再生育手续时除履行前款程序外,应指导申请人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第七条 再生育申请受理后应在受理地公示7日。审核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乡级审核报告和公示单位出具的公示证明报上级人口计生部门。
第八条 生育手续办结后,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当事人代理事项的结果,做好证件的交接和生育手续登记,未批准的应告知原因。
第二章 流动人口生育手续的办理
第九条 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持有《大连市居住证》的流动人口,要求在本市办理一孩生育手续的,由现居住地的乡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办理。要求办理再生育手续的,告知其回户籍地办理。
第十条 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大连市居住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户籍地出具的规定时限内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乡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四)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妊娠证明。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办理生育手续实行网络化协作通报制度。现居住地乡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级人口计生部门核实有关情况。核查无误的,现居住地的乡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乡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办理结果。
第十二条 本市户籍人口在外省市办理生育手续的,户籍地乡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并做好生育手续登记。
第三章 生育手续的登记和管理
第十三条 所有受理或审核生育手续的单位,均应进行相应的登记。
第十四条 生育手续登记的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依据、怀孕及孕产结果、受理单位、受理日期、审批日期、生育手续登记编号等基本信息。对符合生育政策允许生育的,经审批登记,应及时发放《再生育告知单》或《生育登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