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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生育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生育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大人口发〔2010〕29号)


各区市人口计生局,长海县卫生和人口计生局,开发区教育卫生局,高新区文教卫生局,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经济区、保税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现将《大连市生育手续管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大连市生育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方便群众办理生育手续,规范生育手续登记秩序,简化办理程序,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辽宁省办理生育手续的有关规定》(辽计生委发〔2003〕9号)和《大连市生育管理办法(试行)》(大人口发〔2007〕4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生育手续全程代理  

  第二条 推行生育手续全程代理服务是践行人口计生“民需我为”工作理念的具体举措,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加强对人口计生干部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确保生育手续全程代理服务工作健康开展。
  第三条 生育手续代理服务应遵循自愿的原则,免费为群众办理,同时要保证服务对象的证件、信息的安全,不得泄漏个人隐私。
  第四条 生育手续代理服务对象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辖区内,符合《办法》受理原则要求,在本地办理生育手续的居民。
  第五条 初育手续由村和社区人口计生干部代理,再生育手续由乡镇和街道人口计生部门专人代理。
  第六条 代理初育手续时应向当事人询问婚育情况,登记审批要件。审批要件不充分的,应一次性告知补齐;审批要件充分的,应在约定时限内为当事人代理生育手续。审核中有疑问的,应向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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