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湖南湘麓进修学院和湖南高新专修学院的批复
(湘教函[2010]191号)
长沙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设置湖南湘麓进修学院和湖南高新专修学院的报告》(长教报〔2010〕55号)及学校有关申报材料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我省有关民办学校设置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我厅《关于全省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清理规范结果的通报》(湘教通〔2010〕45号)精神,湖南湘麓专修学院(筹)和湖南高新技术产业专修学院(筹)因筹设校名均超过3年未正式建立,因此撤销两所学校筹设校名,同意在湖南湘麓专修学院(筹)的基础上建立湖南湘麓进修学院;同意在湖南高新技术产业专修学院(筹)的基础上重新建立湖南高新专修学院。原湖南高新技术产业专修学院(筹)和湖南湘麓专修学院(筹)的资产,有关债权、债务以及其他事宜由各筹建学校举办者依法承担。
二、按照管理权限,该两所学校归属长沙市教育局主管,并接受相应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检查、监督。
三、学校为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主要进行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学校具有法人资格,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四、湖南湘麓进修学院办学地址设在长沙市坡子街243号;湖南高新专修学院办学地址设在长沙市新建西路77号。
五、学校要实行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湖南湘麓进修学院理事长吴利明,法定代表人吴利明,校长杨国忠;湖南高新专修学院董事长陈炜,法定代表人孙彧年,校长孙彧年。学校校长的变更(连任)须报长沙市教育局备案。
六、学校办学和发展所需经费由学院董事会自筹解决。
七、学校必须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帐簿,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审计结果要报长沙市教育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