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财政监管。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工信委等部门,根据
财政部《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873号),切实加强对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奖励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对享受到财政奖励的企业,由省市县三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进行跟踪检查,对于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奖励资金或出现其他违规行为的企业,坚决追回相关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强化组织协调。要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指导协调。由省工信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兰州电监办等部门和单位配合,统筹指导协调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并根据“十二五”规划研究提出下一步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同时做好任务分解和组织落实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附件:全省淘汰落后产能重点任务分解表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全省淘汰落后产能重点任务分解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负责单位 | 参加单位 |
1 | 提出分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并分解落实到各市州。 | 省工信委 | 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安监局等相关部门 |
2 | 根据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制定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县,落实到具体企业;将拟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 | 省工信委 | |
3 | 制定和完善落后产能界定标准。 | 省工信委 | 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安监局等相关部门 |
4 | 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防止新增落后产能。 |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安监局分别负责 | |
5 | 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 省工信委 | 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 |
6 | 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加大对落后产能执行差别电价的力度。 | 省发展改革委 | 省工信委、省财政厅、兰州电监办 |
7 | 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 | 省发展改革委 | 省工信委、省财政厅 |
8 | 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强化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控功能。 |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 |
9 | 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 | 省环保厅 | 省工信委 |
10 | 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 省质监局 | 省工信委 |
11 | 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 省工信委 | 省质监局 |
12 | 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省安监局 | |
13 | 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的土地使用成本。 | 省国土资源厅 | |
14 | 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 | 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 省工信委 |
15 |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环保厅 | |
16 | 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撤回已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 省工商局、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分别负责 | |
17 | 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 省工商局 | |
18 | 统筹支持各地区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和奖励力度。 | 省财政厅 | 省工信委 |
19 | 指导、督促地方和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 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 省工信委 |
20 | 提高生产、技术、安全、能耗、环保、质量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水平,做好标准间的衔接,加强标准贯彻。 | 省质监局、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等分别负责 | |
21 | 统筹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落实完善相关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支持对落后产能进行技术改造;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 |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安监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甘肃银监局分别负责 | |
22 | 支持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 | 省国土资源厅 | |
23 | 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定期向省工信委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 各市州人民政府 | |
24 | 向社会通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及总体进展情况。 | 省工信委 | |
25 | 加强工作交流,宣传、推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企业的有效做法。 | 省工信委 | 相关部门 |
26 | 对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情况报告省政府。 | 省工信委、省财政厅 | 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兰州电监办 |
27 | 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市州和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 | 省监察厅 | 省工信委 |
28 | 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组织协调机制。 | 省工信委 | 相关部门 |
29 | 根据“十二五”规划研究提出下一步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 | 省工信委 | 相关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