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用工条例
(2010年4月30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用工行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用工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商务、公安、卫生、建设、安全生产监督、价格、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劳动用工管理工作。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构建和完善信息服务平台,简化办事程序,提高管理与服务效能。
第二章 求职与职业介绍
第五条 劳动者可以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或者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
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政策和法规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并应当免费为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第七条 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县、区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领取职业中介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