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量化分级风险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质技监食〔2009〕490号)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食品生产监督所:
为贯彻实施《
食品安全法》和《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落实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本市食品生产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市质量技监局制定了《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量化分级风险管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实施意见》,精心安排,全面组织实施本辖区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量化分级风险管理工作,并于2009年12月1日前,完成本辖区食品生产企业的量化评价和分级工作。
二、在组织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质量技监局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处联系。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沪质技监食〔2007〕435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郑万军、陈向荣
联系电话:54264218、54264217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量化分级
风险管理实施意见
为落实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本市食品生产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体系,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食品生产企业的特点,制定本意见。
一、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