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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由各区县统计局、调查队和市局队各专业处按照送达的要求,通过各种合法有效的途径和方式进行送达:
  (一)直接送达。由统计调查人员将《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及回执、与开展调查工作有关的文件(报表制度、指标解释等)、统计报表等,交给调查对象,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利用调查会议送达的,应当有调查对象相关人员的接收签字。
  (二)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应当采用挂号邮寄或特快专递,并在邮寄底单上记明送达资料名称。或者邮寄时附上送达回证,由调查对象签署后寄回。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条 统计机构直接送达《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调查对象拒绝接受的,统计调查人员应当邀请见证人(社区人员、公证人员等)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事由、日期,由统计调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后,留置受送达人住处或收发机构。
  第九条 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工作完成后,各区县统计局、市局队各专业处应及时将《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回执、存根,会议资料签领册或送达回证等材料等及时装订存档,以备查验。
  第十条 各地开展统计法律事务告知的情况,将列入全市统计系统依法行政的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二00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2:
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及回执、存根

***统计局(调查队)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

  单位全称:
  根据统计法和       报表制度的规定,你单位已经被确定为       统计调查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要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为确保统计法和统计制度方法的贯彻落实,特将有关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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