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 南京市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办法》的通知
(宁统法[2009]89号)
各区县统计局、市局队各专业处:
为严格依法行政,保障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利,进一步明确统计调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加强统计法制宣传及统计基础建设,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南京市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办法》,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1:南京市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办法
附件2: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及回执、存根
二00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1 :
南京市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各级统计部门自身的依法统计行为,保障统计调查对象的知情权,维护统计工作秩序,确保统计调查的数据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统计部门在开展统计调查前,凡未与调查对象确立具体统计调查关系的,应当履行向统计调查对象实行统计法律事务告知的义务:
(一) 大型普查的普查对象;
(二) 各种抽样调查的抽中对象;
(三) 经常性统计调查中新增加的统计调查对象;
(四) 新开展的其他统计调查中的调查对象。
第三条 统计法律事务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开展本次统计调查的主体、统计调查的法律依据、目的、要求、调查中主体各方(统计部门、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 《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的规范格式由市统计局和调查队统一制定,包括正本、存根及回执。
第五条 各区县统计局、调查队和市局队各专业处向调查对象送达《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时,可根据不同统计调查任务的需要,在《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正本和存根的空白处填写相关内容,由局队分管领导签发。
第六条 《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正本和回执发放给调查对象,正本由调查对象留存,回执由调查对象按要求签署后报送到发放《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的机关留存。存根由各区县统计局、调查队和市局队各专业处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