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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综合执法机构要健全货运经营企业和营运驾驶员的信誉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及驾驶员的登记和信息抄报制度。对多次超限超载的货运经营企业和营运驾驶员,定期公布其名单。营运驾驶员有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按照《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派驻管理人员要深入货场、码头、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化工产品等货物集散地,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严格监控,禁止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

  第十四条 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要加大高速公路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力度,入站口执法人员、管理人员要对其实施劝返,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车辆的治理力度,严禁其违法上路过桥。对拒不接受管理的驾驶员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从重处罚。

  第十六条 市治超办要建立信息通报与协查移送机制,做到信息资源共享,重大事件及时上报,应急预案措施到位。在每季度召开的联席会议上通报该季度超限运输车辆违法记分情况。

  第十七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治超效果与公路超限检测站建设和国省道大中修项目挂钩制度。对擅自放宽标准、治超不力造成路况严重下降的,将削减或取消公路超限检测站建设补助经费以及国省道大中修项目资金支持。对超限超载严重又不按规定治理的,实行跨区域帮扶治理。

  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要建立治超工作表彰制度,对年度治超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坚持有责必究、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治超工作职责并接受社会监督,扎实做好治超工作。

  经督查考核发现工作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政府追究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任,由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追究本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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