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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集市治超成员单位召开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全市治超工作动态、成员单位落实相关治超政策和协调配合等情况,研究问题的解决办法。

  第八条 路政(公路)管理机构、交通综合执法机构治超工作主要职责:

  (一)加强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管理,确保程序合法,功能完善,外观统一,公示内容齐全,信息联网达标,管理规范有序。

  (二)加强治超人员教育管理,增强治超人员综合素质,全面提高治超执法水平。

  (三)加大路面治超执法力度,严格规范治超程序,对违法超限车辆进行科学认定,严格落实卸载规定,消除违法行为,依法收取公路赔(补)偿费用,做到依法治超、科学治超、文明治超。

  第九条 公安部门治超工作主要职责:

  (一)公安交通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车辆的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对非法拆改车辆的驾驶员依法实施处罚,并督促车主恢复车辆原状。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路政(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部门联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公安部令第111号)中的相关规定,对超限超载车辆、驾驶人员及运输单位进行处罚,并对超限超载运输驾驶员实行扣分。必要时,可派交巡警到公路超限检测站驻站配合。

  (三)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公安派出机构要以公路超限检测站为依托,加大车辆超载治理力度,切实维护公路超限检测站及其周边的交通和治安秩序。

  (四)公安派出机构要依法查处聚众闹事、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设施、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条 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销售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第十一条 质监部门要对从事拼装、改装汽车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检测公路超限检测站的检测设备,并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二条 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限混装;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特别重大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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