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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治超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治超工作。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治超工作的牵头组织,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治超工作的牵头组织,其所属的路政(公路)管理机构、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治理工作。

  全市各级经济信息、公安、工商、质监、安监、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治超工作的联动配合。

  第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治超工作职责:

  (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为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治超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狠抓工作落实,突出工作实效。

  (二)加强对区县(自治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治超办)的领导,确保人员、经费、责任到位,并建立健全治超工作督查、信息反馈、目标考核、责任追究等相关工作制度。

  (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有关部门治超工作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涉及过错责任的本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并予以责任追究。

  (四)将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运行等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保障治超工作有效进行。

  (五)区县治超办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治超工作实际,负责组织、协调治超工作和日常管理。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整改措施,及时报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上报相关治超报表及治超信息,并于每月最后一周星期三前将本区县(自治县)当月超限运输车辆违法记分汇总情况报市治超办。

  第七条 市治超办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全市治超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加强对治超工作相关政策和问题的研究,落实国家和市政府对治超工作的要求,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工作建议。

  (二)认真做好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负责草拟制定全市治超工作的政策文件,有效推动全市治超工作深入开展。

  (三)检查考核区县(自治县)长效治超工作机制建立、公路超限检测站设置、区域内治超工作目标落实、治超执法工作等情况。

  (四)按规定向国家治超办上报相关治超报表,总结治超成效,梳理存在问题,下发治超工作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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