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10〕17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
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落实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治超工作中的责任,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原
交通部等国家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和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长效治超工作责任机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为加强对治超工作的协调指导,在重庆市畅通工程领导小组下设重庆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治超办),市交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公路局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市公路局,由市交委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市公路局主要领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也应设置相应的治超工作领导机构和办公室。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建立长效治超工作责任机制,明确治超工作责任,落实治超工作经费,并对治超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治超工作责任得到落实,推动全市治超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 治超工作按照政府组织领导、交通部门牵头、有关部门联动的原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