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按以下规定报送备案:
(一)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工作部门或者派出机关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批准机关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备案。
(五)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
(六)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直接管理该组织的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的接受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简称备案机关。
第七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除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报送备案外,还应当根据《
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报送备案: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工作部门或者派出机关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批准机关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备案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负责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以及电子文本。备案报告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和发文字号,生效日期以及发布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