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工作。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能源集团要加强值班值守,落实责任措施,重点加强对煤矿抗灾、停产等有关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及时了解、掌握本辖区(所属)所有煤矿停工、复工等情况,指导煤矿企业做好雨季灾害防范各项工作,积极帮助煤矿企业开展自救、互救等工作;要与当地气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建立并完善预警机制,做到科学安排,果断处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矿区稳定等工作。
二、严格执行煤矿复工审批制度
对因强降雨停工后申请恢复生产的煤矿,必须按照省经贸委、省安监局和福建煤监局《关于做好节后煤矿复工验收工作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10〕109号)的有关要求,严格履行复工审批程序,由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属煤矿由省能源集团下属公司)组织人员对申请复工的煤矿进行安全检查,经现场检查符合安全条件的,并经县政府分管领导(省能源集团子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恢复生产,同时要将有关材料报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备案,凡未备案的煤矿,严禁批准供应民爆物品和煤炭准运证。凡存在下列情况的,一律不得批准复工:(1)煤矿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未落实的;(2)煤矿超层越界治理工作未落实的;(3)煤矿(含在建项目)的井(硐)口坐标及井下生产情况未进行实测填图,并经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核实的(省属煤矿由省能源集团公司负责核实);(4)未按《福建省煤矿巷道封闭管理的指导意见》(闽安监矿山〔2008〕267号)的有关规定建立封闭档案,或者矿井井下现场的密闭与档案不一致的。同时,要加强督查检查,严禁煤矿未经审批同意就擅自恢复生产。
三、继续做好煤矿水害防治各项工作
(一)认真贯彻落实《
煤矿防治水规定》。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王家岭矿“3?28”透水事故的通报》(安监总明电〔2010〕13号)、《关于今年以来七起较大以上煤矿水害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煤调〔2010〕96号)和《
关于学习贯彻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09〕233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立足实际,进一步加大煤矿水害治理力度,以贯彻落实《
煤矿防治水规定》为契机,认真开展“五检查、五严格”活动,继续完善矿井水文地质基础资料档案,确保做到“五落实、五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