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切实加强强降雨期间煤矿停产、复工等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闽经贸明电〔2010〕45号)
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近期,我省龙岩、三明、泉州等地遭受强降雨等极端天气袭击,部分矿区发生道路冲毁、煤台等地面建筑坍塌以及供电线路毁坏等次生灾害。为做好防灾抗灾工作,省委、省政府专门进行了统一部署,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中央领导指示进一步做好当前防汛抗灾工作的紧急通知》(闽委办发明电〔2010〕213号),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分别下发《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暴雨洪水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闽经贸明电〔2010〕41号)、《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雨季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紧急通知》(闽煤安监明电〔2010〕7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李川副省长非常重视当前煤矿安全工作,6月22日再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必须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靠前指挥,加强值班值守和巡查检查,严防因自然灾害引发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当前是防灾抗灾的关键时期,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省领导关于雨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把防灾抗灾工作作为当前的首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雨季“三防”各项措施,严格值班制度,有效开展抗险救灾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强降雨期间煤矿停产、复工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强降雨期间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一)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能源集团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0〕9号)、《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雨季及汛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8〕139号)的要求,切实加强雨季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凡无法确保安全生产的煤矿,必须一律予以停工停产,撤出人员,并报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省属煤矿报省能源集团子公司)。对在强降雨期间还有继续生产的煤矿,必须严格按照《紧急通知》的有关要求,强化领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雨季“三防”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已制订的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安排专人对井上、下开展全天候的巡查工作,确保矿井通风、提升、供电和排水等重要生产系统正常运转。要加强救援队伍演练,做好各种救援设备、物资的准备,特别要做好井上、下人员的清点登记工作。一旦发现险情,必须立即撤出矿井所有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