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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卫生局关于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

  3.动态管理原则。根据日常监督量化评价结果,确定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并实施动态管理。
  4.属地管理原则。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省卫生厅统一组织实施和指导下,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公共场所的量化评分和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原则上由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和实施日常监督机构负责组织评定,实施属地管理。
  5.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公开评价标准、方法和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并使用统一标识,增强消费者公共场所卫生意识,帮助消费者作出消费选择,接受社会监督。
  四、实施方法
  1.量化评价依据。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依据是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另行转发)。
  2.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价。对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要使用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量化评价。根据量化评价结论确定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监督频次。卫生监督员现场填写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后,可不再另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但对于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仍应严格按照相关执法程序进行。
  3.卫生信誉度等级的确定。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评价,按100分标化后,总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卫生状况为优秀,卫生信誉度为A级;总得分在70~89分的,卫生状况为良好,卫生信誉度为B级;总得分在60~69分的,卫生状况为一般,卫生信誉度为C级;总得分低于60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理。公共场所内发生传染病疫情或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其卫生信誉度定为C级。
  4.卫生监督频次的确定。公共场所日常监督频次参照其卫生信誉度等级确定。等级越高,监督频次可越低,其中卫生信誉度为A级的,最低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两年;卫生信誉度为B级的,最低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年;卫生信誉度为C级的,最低监督频次不少于2次/年,由于行政任务和处理投诉举报而需要进行监督时不受此频次限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合理调整监督频次,但最低监督频次不得低于上述规定。
  5.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公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实施量化分级管理、确定了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公共场所发放《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标识,并张贴在公共场所的醒目位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客观、准确地公布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信息。
  五、工作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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