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卫生局关于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
(锡卫法监〔2009〕16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切实履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职责,不断提高我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水平,根据《
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号)精神,决定在全市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是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模式向风险度管理转变的一种方式,是由传统的卫生监管模式向科学监管转变的重要方式。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相关工作机制,确保顺利开展。
二、市卫生监督所要根据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另行转发)和《无锡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方案》(见附件1),在市卫生局的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对各地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三、各地要加强对卫生监督员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培训,切实提高卫生监督员对法律、法规及《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的认识水平,准确掌握标准和要求,不断提高监督水平。
四、各地要加强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宣传,向社会提供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信息。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普及公共场所法规及相关卫生知识,帮助消费者提高认知和防范能力。
五、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要稳步推进、积极实施。2009年,各地和市卫生监督所要按照《无锡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方案》,以住宿业为重点,加快推行住宿业、游泳场所、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等公共场所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制度。2009年,市卫生监督所要对直管单位不少于80%的住宿业和60%的游泳场所、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各地要对辖区内不少于60%的住宿业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全面启动游泳场所、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的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以探索其他类别公共场所的量化分级管理。请各地于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分别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工作开展情况及《无锡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2)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报市卫生监督所(联系人:翁定孟,联系电话及传真:82828435,电子邮箱: 2828435@163.com ),市卫生监督所汇总后分别于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报我局法监处。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局法监处联系。联系人:祁克爱,联系电话(传真):82720516,电子邮箱:wsjfj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