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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卫生局关于开展蓝盾四号整治消毒产品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专项行动的通知

  (一)对生产条件不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的继续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并公告。
  (二)对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不合格的生产企业,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给予处罚。对现场检查中查实或检测中发现产品违法添加抗生素、激素等物质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对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对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对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
  (三)对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等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生产企业,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责令经营单位立即停止销售。
  (四)对采购消毒产品时没有索取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经营单位,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同时要将此情况书面告知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五)根据《卫生部关于调整消毒产品监管和许可范围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08号),专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宣称具有消毒或抗(抑)菌功能的产品不属于消毒产品范畴。对标注“卫消证字”或“卫消字”的,专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产品,要采取责令停止销售等行政控制措施,向当地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通报,说明此类产品不属于消毒产品范畴,并及时向社会公示有关情况。
  (六)对于伪造、冒用卫生许可证照文号的产品,要采取责令停止销售等行政控制措施,同时书面告知工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等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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