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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通知


  (二)2010年7月11日-15日为总结上报阶段

  各设区市卫生局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7月15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和调查数据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省卫生厅。电话:0311-85989862(传真);电子邮箱:yaozhch@126.com。

  (三)2010年7月16日-31日为督导检查阶段

  省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重点地区的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对重点案件进行督办。

  四、工作要求

  (一)保持高压态势。各地要保持高压态势,加大案件查处力度,进一步完善案件处置工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充分发挥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在案件查处中的作用,畅通信息收集渠道,及时主动发现线索并进行处理。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认真做好案件的协查工作,发现线索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提出协查意见。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继续加强宣传工作,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向广大消费者宣传正确的用药观念。大力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普及,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发挥全社会力量全方位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

  附件:非药品冒充药品情况统计表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非药品冒充药品情况统计表

类别

产品名称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

经营企业

违法情况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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