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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贵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整顿规范对企业收费的通知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贵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整顿规范对企业收费的通知
(黔地税发[2009]102号)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整顿规范对企业收费的通知》(黔价费〔2009〕16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09年9月10日起,全省地税部门不再向纳税人收取《发票领购簿》工本费和《纳税申报表》工本费。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发票领购簿》和《纳税申报表》由省局集中安排印制、统一发放管理。

  三、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应于每年11月15日-30日将下一年度《发票领购簿》和《纳税申报表》领用计划报省局(征管处)。

  每年9月15日-30日为《发票领购簿》和《纳税申报表》本年度领用计划调整时间。在此期间,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发票领购簿》和《纳税申报表》使用情况调整本年度领用计划,将调整后的计划及时上报省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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