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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煤炭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对安装远程产量监控系统的煤矿,主管地税机关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以产控销模型,将煤炭行业纳税人每月申报的产量及销售量与远程监控系统的产量监测数据进行对比。确定纳税人每月的煤炭销量,根据不同煤质、售价区域确定其应纳税额。

  第二十五条 煤炭行业纳税人不论采取查帐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原则上实行上门申报,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各项地方税费。

  依据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对条件允许的煤炭行业纳税人,可逐步推行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电子申报、网络申报等多元化申报缴税方式。

第七章 税款征收、票证管理

  第二十六条 煤炭行业纳税人应当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或者地税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税费。凡具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情形的煤炭企业,主管地税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应严格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批,严禁违反规定扩大范围。

  第二十七条 委托代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税收票证管理的有关规定领用、保管、结报缴销税收票款。

第八章 部门协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全省主要产煤区煤炭税收征管协税护税机制的意见》(黔府办发〔2009〕17号),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加强与国税、工商、物价、公安、交通、煤炭管理、国土、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建立政府主导、税务主管、部门协作、多方联动、齐抓共管、信息共享的煤炭行业税收征管协税护税机制。加强煤炭行业税收征收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上报省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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