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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操作规程》的通知

  境内机构和个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的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格式见附件)、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第四条 受理对外支付申请范围,包括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支付单笔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必须出具《税务证明》。

  无需办理《税务证明》范围指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表》时应提交的附送资料(一式两份,国、地税各留存一份)包括:

  1.办理事项书面报告;

  2.合同、协议(若为其它语言的,要求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加盖境内机构公章和个人印章)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

  3.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

  4.完税证明;

  5.批准免税和不予征税文件(涉及优惠时);

  6.若提请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税率的纳税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其所在国的居民身份证明;

  7.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审批表(涉及优惠时)(格式见附件);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索取下载《申请表》的途径:

  1.办税服务厅;

  2.互联网下载(网址:国税httP://wwww.gz-n-tax.gov.cn;地税 http://www.gz-l-tax.gov.cn)。

  第七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持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的《申请表》(一式两份)连同附送资料一道,先向市(州、地)国税局申请办理《税务证明》。取得国税局签发的《税务证明》(一式三份)后,再将同一份《税务证明》向市(州、地)地税局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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