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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操作规程》的通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操作规程》的通知
(黔国税发[2009]67号)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22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贵州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反馈。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贵州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操作规程

  第一条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以下简称《通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22号印发,以下简称《办法》)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印发)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以支付地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为主管税务机关。

  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前,应当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分别向主管国税局、地税局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

  第三条 主管国税局、地税局分别受理本局管辖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建立《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帐》(格式见附件)、《对外支付税务证明营业税管理台帐》(格式见附件)和《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个人所得税管理台帐》(格式见附件),并就《申请表》及其附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在征管信息系统进行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税种录入。《申请表》及其附送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告知境内机构和个人补正要求。表格填写完整,附送资料齐全的,由主管国税局、地税局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交境内机构和个人到市(州、地)国税局、地税局办理《税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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