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项目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请资料提交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项目确认。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和企业其他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进行项目登记。
第十六条 企业当年立项或变更立项的研究开发项目,应自项目立项或变更立项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企业跨年度开发的研发项目,在首次立项研发的年度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以后年度不再报送研究开发项目确认和登记资料。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研发项目的审核工作。对无异议或不予登记的项目,向企业出具《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告知项目登记号或不予登记的原因。对集中开发项目,由企业集团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抄送本省参与项目研发各成员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八条 研究开发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研究开发项目变更的情形,企业应办理研究开发项目变更登记,重新取得研究开发项目登记号:
(一)项目开发方式(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发生改变的;
(二)原申报的研发项目中的部分内容发生调整,或者研究开发费预算发生改变超过10%的;
(三)需要变更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各地税务机关与政府科技部门和经信委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联合制订本地区的项目确认及登记办法,明确本地区项目确认和登记的具体流程。
第三章 加计扣除
第二十条 已取得税务机关发放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的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按规定进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按照研究开发项目类别,分别将实际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填报《研究开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附件4),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委托开发项目,同时报送受托方提供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表》(受托开发项目填报,附件5)。
集中开发项目,同时报送研究开发费决算表、费用分摊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 除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企业外,对本年度发生项目登记且上年度按规定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规定,按实际利润额预缴当年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平均额预缴当年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四章 宣传辅导
第二十三条 各级税务
机关、政府科技部门和经信委应建立工作协商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及时研究解决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中发生的问题,认真做好研发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计扣除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政府科技部门和经信委应主动辅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层信息沟通,帮助企业行政、科研、财务等部门了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对地区产业发展和企业研发活动的导向作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税务
机关、政府科技部门和经信委应采取多种形式,辅导企业规范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核算工作,帮助企业按研究开发项目正确归集、分配和汇总研究开发费用,做好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年度纳税申报工作。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要在办税服务大厅的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税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宣传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操作流程。在办税服务大厅设立政策咨询辅导窗口,为企业免费提供宣传辅导资料。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重点,为高新技术企业、新兴产业以及国家和省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及时宣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充分贯彻落实国家产业税收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地按照本规程制订的操作办法,需报省一级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
编号:
申请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研发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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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项目立项性质
| A:□政府立项 B:□企业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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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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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项目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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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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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注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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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主管
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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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项目所属技术领域
| □信息技术 □生物医药 □新材料 □先进制造业
□新能源和节能 □环保 □海洋技术 □现代农业
□现代交通 □现代服务业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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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开发形式
| □自主开发 ; □委托开发; □合作开发; □集中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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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费
(万元)
| 总经费
| 其中:政府主管部门拨付的财政性资金
| 其中:银行贷款
| 其中:企业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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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声明
| 本人知悉并保证本企业提供的研究开发活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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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等部门确认意见
| 经审核,该研究开发项目内容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规定的范畴或符合《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度)》( )规定的范畴。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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