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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黔人社厅发[2010]8号)


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今年到期的就业扶持政策再延长一年的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对2008年《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文件的延期工作作出了安排和部署。现将人社部发[2009]175号文件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9]6号)文件相关内容的执行期限延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你们一并贯彻执行:

  一、将阶段性降低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四项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

  对2009年已上报省政府批准执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的统筹地区,继续按照降低后的费率标准执行至2010年底,不再另行上报批准。尚未执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的统筹地区(毕节地区),要按照117号文件要求,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将降低费率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实施。

  二、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政策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

  在2009年内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但未享受优惠政策的困难企业,应当纳入2010年政策扶持范围;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其动态监管的前提下,可根据需要经审批后再延长享受期限。具体界定审批办法,由省级“困难企业”界定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另行下发。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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