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局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法制审核和监督工作,主要包括:
(一) 教育行政权力的梳理审核、上报;
(二)办理教育行政权力事项、权力状态、流程、自由裁量等的变更、调整工作;
(三) 做好教育行政权力库的建设、维护工作。
第九条 局信息处具体负责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主要包括:
(一)系统软硬件的日常运行、维护;
(二)系统应用知识的培训、辅导;
(三)研究解决软件系统在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并适时进行软件升级。
第十条 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及教育窗口应根据工作职责、权力事项流程及时限要求,及时办理有关行政权力事项,做好行政权力事项的统计上报工作,并根据相关规定落实保密责任制。
第三章 行政权力事项变更
第十一条 因行政权力事项办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行政权力事项办理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变更行政权力事项(包括增加和取消)、权力状态(启用、挂起、废止、解挂)、权力事项流程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应按以下程序及时办理:
(一)相关处室向局政策法规处提出变更意见;
(二)局政策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核;
(三)局分管领导批准;
(四)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定;
第十二条 相关处室需变更行政权力事项、权力状态的,应书面说明变更内容、法律依据,并提交因此而引起的流程各要素(包括办理时限、岗位人员、工作职责、格式文书等)调整的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三条 相关处室需变更权力事项流程的,应书面说明变更原因,并编制和提交新的权力运行流程图(外部、内部)。
第十四条 相关处室需变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应书面说明变更原因,并编制和提交新的自由裁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