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点数量可依照具体情况酌情增加。所设监测点应能基本反映出本地饮用水水质情况,能覆盖当地饮用不同类型水源的人群。
(三)监测方法
1、监测频次
城市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每年开展两次(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村镇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每年不少于1次;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当地应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增加监测频次及相关指标项目。
2、水样采集和保存
按《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水样的采集与保存》(GB/T5750.2-2006)进行。
3、监测项目
(1)城市市政水厂:出厂水监测《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表1、表2所列指标,其中饮用水消毒剂常规指标和消毒副产物指标视使用消毒剂的具体情况而定;管网末梢水和二次供水测定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游离余氯等7项指标。
(2)村镇集中式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监测色度、浑浊度、臭和味、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pH、总硬度、铁、锰、砷、氟化物、硝酸盐、氯化物、硫酸盐、耗氧量、氨氮、游离余氯等17项指标。
(3)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步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
(4)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适用于当地水质的水质指标。
4、检测方法
按《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2006)进行。
三、组织分工
(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卫生监督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组织、协调、督导本辖区监督监测工作实施,保证各项计划、任务和整治措施得到落实。
(二)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现场监督检查、水质监测点布设和现场采样工作、取证及违法案件的查处、检查结果的汇总工作。要规范监督检查工作程序和记录,加强对检查结果的审核。
(三)各级疾病控制机构负责水样采集容器的准备和水质检测工作,并按时向卫生监督机构提供水质检测报告。
四、时间安排
2010年6月,各地进行本次监督检查的培训及准备工作;6月-10月按照计划的内容和范围进行监督检查和水质监测;11月20日前各省辖市卫生局将本次监督检查报表和工作总结上报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含电子版)。
五、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