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地下空间使用是否依法进行备案情况;
(六)每年汛期来临之前,防汛预案制定以及地下空间防水挡板、沙袋等物资器材设置情况。
第十九条 (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市和区县民防办及其他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管理部门对查出的安全问题、事故隐患,应当依法责令整改、实施行政处罚。
市和区县民防办检查发现的地下空间使用违法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由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罚的,由市和区县民防办制作《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违法情况告知函》,连同其他有关材料移送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查处。移送案件的接收部门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制作《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违法情况处理函告单》,将案件处理情况函告市或区县民防办。
第二十条 (信息互通)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应当互通情况,发现非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安全问题,应当以《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违法情况告知函》的方式及时告知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也可统一由民防部门分送有关部门处理,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 (检查总结)
联合执法检查结束后,各参与部门应当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本部门的检查结论性报告,提出综合评价意见、整改意见或建议,报送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对各部门的检查结论性报告进行汇总整理后,提出联合执法检查综合报告,报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并通报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和各区县政府。
每年的12月下旬,由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汇总本部门本年度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情况,形成年度执法检查总结报告,报送市或者区县民防办进行汇总。
第二十二条 (检查信息管理)
各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整改处罚信息按季度报送市或者区县民防办,由市或者区县民防办汇总纳入地下空间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三条 (解释部门)
本规定由市民防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实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