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建立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和指标进度通报制度。根据年初分解下达的全省工矿商贸、道路交通、火灾、铁路交通、农业机械等各类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省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在《贵州日报》等主流媒体上通报控制考核指标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省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省安委会成员单位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日内,要将本行业(领域)上季度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经省安委会办公室认真梳理总结后呈报省委、省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 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编发《贵州安全生产动态》、《贵州安全生产》,办好贵州省安全生产信息网,通报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传达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反映各地区、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交流安全生产工作经验。
第五章 督促检查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省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工作。重点督促检查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况、责任制落实情况等。
第十九条 以省人民政府或省安委会名义进行的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一般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安委会成员和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带队,成员单位派人参加。专项督查由安委会办公室或由安委会成员单位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派人参加。综合督查或专项督查要形成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 对于省安委会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省安委会办公室要做好督促落实工作。每季度收集有关责任单位工作总结,每半年通报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必要时开展检查督查,调查了解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措施。以工作任务的完成来确保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 按照“动态分类排查、动态评审挂牌、动态整改销号”的工作机制,做好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排除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半年汇总排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对于不能及时整改完毕的,呈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列为省级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必要时,提请省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督促落实重大隐患整改工作。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跟踪落实。
第二十二条 按照《贵州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规定,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责任人进行问责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