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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2010年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安排节能、循环经济、清洁生产、污染治理等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建设和循环经济发展、淘汰落后产能、污水和垃圾处理以及节能环保能力建设等,形成年节能能力100万吨标准煤,污水集中处理能力260万吨/日。年内新建和改造北塘、南排河等29座污水处理厂,建设天津渤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等企业污水治理工程项目,完善大港油田港东污水处理厂等管网设施;完成中石化天津分公司等电力企业脱硫项目。市有关部门要做好协调推动工作,加大现场检查和服务推动力度,帮助区县、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各区县要将节能减排指标落实到具体项目,专项资金要向能直接形成节能减排能力的项目倾斜,尽早下达资金,尽快形成节能减排能力。
  四、推动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加强电力、冶金、石油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节能减排管理,加大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力度。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新建建筑全部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完成采暖地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加强车辆用油定额考核,严格执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得投放新的运力。推行公路甩挂运输,加快铁路电气化建设和运输装备改造升级,优化民航航路航线。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活动,2010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指标要在去年基础上降低5%。加强流通服务业节能减排工作。加大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力度。支持驻津部队加快实施节能减排技术改造。
  五、切实加强用能管理
  加强对各区县综合能源消费量、高耗能行业用电量、高耗能产品产量等情况的跟踪监测,合理控制对能源消费和高耗能产业增长过快区县的能源供应。大力推进节能发电调度,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和实施有序用电方案,在保证合理用电需求的同时,要压缩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本市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征收超限额使用能源补偿费。6月底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要组织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对重点用能单位上一年度和今年上半年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情况进行专项监察,提出超过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对能源消耗超过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向社会公布一批节能务机构,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模式,充分发挥节能咨询、评估、审计等节能服务机构作用,提升节能社会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用能单位能源利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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