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2010年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0〕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2010年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天津市2010年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2010年5月5日国务院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2010年我市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强化节能减排的目标责任制
2010年我市节能减排的主要目标是:全市万元GDP能耗同比下降4%;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减少到13.2万吨,同比下降0.75%;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当年新增的3.59万吨排放量,控制在上年度水平。
市有关部门要将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尽快分解下达到有关部门、区县和重点企业,组织开展对各区县人民政府2009年度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及"十一五"目标完成进度的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各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市发展改革委要做好全市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将节能减排指标纳入全市经济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要分别做好节能降耗、污染减排的推动工作。市统计局要加强节能减排的监测和统计。各有关部门要加大问责力度,将节能减排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区县人民政府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区县要按照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的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未完成任务的地区、企业集团和行政不作为的部门,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二、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严格项目审核管理,各级投资管理部门不再审批、核准、备案"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对未通过节能审查、环评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规在建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国家要求尽快制定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关停小火电机组的任务计划,将任务分解到各有关区县和企业,并在第三季度前全部关停落后产能企业。加强检查监督,确保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核查。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区县、企业,市国土房管局不予批准新增用地,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停止供电供水,
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新的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