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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三、支出户存款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二)收到支出户的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划拨支出户的利息到财政专户,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支付基金支出时,借记“基础养老金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支出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支出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支出户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支出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支出户存款结余。

  104 财政专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新农保基金存入规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财政专户的款项。
  二、财政专户存款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按规定将收入户的资金划入财政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 “收入户存款”科目。
  (二)收到同级国库拨入的政府补贴,借记本科目,贷记“政府补贴收入”科目。
  (三)收到财政专户存款利息,债券投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四)由财政专户向支出户拨入资金,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将支出户的存款利息按规定转入财政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六)核算因基金管理需要发生的往来款项。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财政部门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和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财政部门、开户银行提供的“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财政专户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财政专户存款结余。

  111 暂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新农保基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暂付款项。
  二、发生暂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暂付款种类和对方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结清的暂付款。

  121 债券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新农保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
  二、按规定购买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国家债券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的债券价值。

  211 暂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新农保基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暂收款。
  二、发生暂收款时,借记“收入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结清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农民个人缴费收入”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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