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考勤打卡设备由项目施工单位提供,逐步过渡到统一使用信息系统实施打卡,打卡对象录入、考勤数据统计由建设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和管理。
第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打卡对象外出或请假的,需要按照规定填写外勤任务单或请假条,履行请假手续,必要时应当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施工作业处于混凝土浇筑、结构吊装、预应力张拉、隐蔽工程施工等重点时段和关键环节的,以及存在下列重大危险源之一、关键岗位人员必须保证在岗在位,不得请假:
(一)高大模板施工;
(二)深基坑和沟槽开挖;
(三)塔吊拆装;
(四)附着式脚手架升降。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采取不定期检查和明察暗访的形式,对本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打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对打卡制度执行情况良好,并获得市级以上质量和安全奖项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给予奖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对关键岗位人员适当给予奖励。
第十条 对年度打卡制度执行情况较好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给予通报表扬;对未能严格执行打卡制度的,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给予通报批评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录;情节较为严重的,给予其单位和个人相应行政处罚;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施工员、质检员以及项目监理单位监理员、见证员等的打卡考勤,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已经实施建筑工程施工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的市、县,应当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打卡制度一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