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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班子成员资质证书齐全;

  (二)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三)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合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

  (二)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

  (三)管理能力;

  (四)具有相应经验、信誉的从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评审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阶段。前一阶段评审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资格后审条件、标准、方法和评标方法进行资格审查和评标;

  (二)对有疑义或者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应当要求投标人进行书面说明和补正,对拒不作出书面说明或者补正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在综合评议时可以否决其投标;

  (三)评委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表决,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评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否决投标的情况在评标报告中作详细说明;

  (四)向招标人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或者评审出中标人。

  第二十条 对投标文件评审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投标人技术标编制符合工程项目技术要求,其投标报价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认可为合理最低,确认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并将其确定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本方法适用于所有招标项目。

  综合评估法,是指投标人技术标、商务标和综合素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的规定,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估量化计分,得分最高者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本方法适用于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审的,经合法性资格审查通过的投标人少于15家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入评审;经合法性资格审查通过的投标人多于15家的,拆启所有通过审查的投标人的商务标,按照招标控制价和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加权下浮后确定最低合理报价,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选取15家进入评审。最后报价相同的,均进入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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