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答疑和现场踏勘,投标人自行踏勘项目现场。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存在疑问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递给招标人。投标人传递的电子邮件应当列明招标项目名称,但不得署名。招标人应当自提问截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上统一解答或澄清。
第三章 开标、评标
第十三条 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投标文件,举行开标会。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招标文件资料费,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第十四条 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确定中标人。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招标人代表应当是招标单位正式职工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专家应当在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六条 开标和评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开标会主持人、唱标人、监标人、记录人等;
(二)宣布开标会纪律和投标文件接收情况;
(三)宣读并公示资格审查资料原件和查验投标保证金银行进帐单等凭证;
(四)开启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五)将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和原件送评标委员会进行合法性资格审查;
(六)投标人代表或公证机关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七)开启合法性资格审查通过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八)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评审,初步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对初步推荐中标候选人依次进行合同资格审查;
(十)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十一)开标和评标会结束。
第十七条 合法性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