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0〕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4月17日第5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南昌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参加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各种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或者其他政府性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
建设、交通、公路、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
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第六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