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第四批广东省实施《南粤锦绣工程》文化先进县(市、区)的通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第四批广东省实施《南粤锦绣工程》文化先进县(市、区)的通报
(粤府〔2010〕8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1997年《南粤锦绣工程》实施以来,全省已命名了3批共36个文化先进县(市、区),有力地推动了基层文化建设。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强省、提升文化软实力的部署和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第四批广东省实施《南粤锦绣工程》文化先进县(市、区)评选活动。现对第四批达到标准的广州市黄埔区等19个县(市、区)授予“广东省实施《南粤锦绣工程》文化先进县(市、区)”称号,并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希望受表彰的县(市、区)再接再厉,发挥表率作用,扎实做好辖区内各项文化事业建设,为推动我省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第四批广东省实施《南粤锦绣工程》文化先进县(市、区)名单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第四批广东省实施《南粤锦绣工程》文化先进县(市、区)名单

序号

地  区

1

广州市

黄埔区

2

花都区

3

增城市

4

珠海市

香洲区

5

斗门区

6

佛山市

高明区

7

河源市

源城区

8

梅州市

大埔县

9

惠州市

惠阳区

10

惠东县

11

龙门县

12

汕尾市

海丰县

13

东莞市

莞城街道办

14

长安镇

15

中山市

中山火炬开发区

16

小榄镇

17

江门市

新会区

18

开平市

19

阳江市

阳春市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