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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全面提升渔业安全救助能力
  1、修订完善渔业安全应急预案,适时开展应急搜救演练。
  2、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值班岗位责任制。在灾害性气候条件下,实行渔业安全生产日报制度,渔政船随时待命备航。严格执行重点渔船动态监管制度。重点渔船(含编组组长)每天8时、20时向岸台(含乡、镇、村值班点)报告船位、海状等有关情况。与重点渔船建立固定联系的岸台认真做好船位报告记录,并做到专人记录、专人保管。获知渔船险情应及时向搜救中心报告。
  3、凡是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的渔船和人员,必须全员足额保险,每人保额不得低于20万元。
  (五)全面提升渔业安全监管能力
  1、年底前完成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建设。市、县(市、区)渔业部门建成岸台、指挥中心;乡(镇)、村(公司、企业)完成信息系统网络建设;所有出海生产渔船按标准配备系统终端;10人(含)以上重点渔船必须配备卫星终端。
  2、沿海重点渔业乡镇、渔港健全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机构,渔业村配备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员,落实经费和责任。
  3、从严控制船员人数。120马力以下渔船,一律不得超过9人。对于载员6人(含)以上的海洋渔船,必须配备气胀式救生筏等救生设备。
  4、对涉渔“三无”船舶进行整治,全面清理,分类处理,符合条件的纳入安全监管。
  (六)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1、对发生死亡(失踪)1-2人一般事故的,所在编组的所有渔船停航整顿,直至隐患排除,乡(镇)政府要向县(市、区)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对发生较大事故的,所在村(公司、企业)所有渔船停航整顿,直至隐患排除,县(市、区)政府要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对发生重大事故的,所在乡(镇)的所有渔船停航整顿,直至隐患排除,市政府要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检查。未落实编组生产、未消除渔船挂靠的,要停航整顿。对上述渔业安全生产事故还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对未完成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建设、未解决渔业行政执法队伍自收自支问题的,要通报批评;整治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从重追究责任;年底前信息系统建设和执法队伍自收自支问题没有解决的,还将继续加重追究和停止其执法资格。
  3、对船东、船长雇佣未取得上岗资格人员出海生产、未为出海人员保足保险、未按标准配备安全设施、私下挂靠、买卖的,一律停航整顿,并依法追究船东和船长的相关责任。
  四、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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