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遗失、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应当按照规定发布公告声明作废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换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人事等管理制度,接受财政、税务、价格、审计、人事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在经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下列行为实施管理。
(一)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提交年度报告;
(二)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
(三)制止、纠正和查处事业单位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和社会投诉情况;登记事项年末的实际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由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三)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或者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四)事业单位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本年度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六)有行业管理要求的单位,提供资质认可和执业许可证书;
(七)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和文件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事业单位,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副本上作出合格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