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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2010)

  (四)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发(缴)证、章。登记管理机关向准予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向准予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发给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收缴变更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变更名称的还应当收缴变更前的单位印章;向准予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六)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予以公告。

第三章 设立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

  (三)有相对稳定的场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三)事业单位章程;

  (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五)经费来源的相关证明文件;

  (六)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

  (七)住所产权证明;

  (八)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九)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管理事项的,应当出示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已经办理其他类型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在注销其他类型法人资格后,方可申请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日内,将单位印章式样、银行账户等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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