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上海市石油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通过复评审的通知
(沪质技监监〔2009〕477号)
上海市石油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根据《
标准化法》、《
产品质量法》和《
计量法》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有关专家按《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对你站申请的车用汽油、车用柴油、生物柴油、煤油、石油苯、汽油机油、柴油机油、工业甲醛溶液等37类产品及其相关参数检测能力进行了资质认定(授权和计量认证)复评审和扩项评审,结论为合格。经审核,同意你站继续开展相关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你站自此文发布之日起,可以在此次授权的检验产品范围内(见附件)开展工作,质量监督检验业务受我局的监督和指导。
2.你站通过复评审的证书及附表随后颁发。
你站要继续抓好自身建设,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持检验能力,保证出具公正、科学、准确的检验数据。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通过的主要检验产品范围表
质检机构
名称
| 资质认定授权证书号
| 有效期
| 通过的主要检验
产品范围
|
上海市石油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 (2009)沪质监认字076号
| 2009.10.12
~
2012.10.11
| 车用汽油、车用柴油、生物柴油、煤油、石油苯、汽油机油、柴油机油、工业甲醛溶液等37类产品及其相关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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