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综合实践活动学分认定条件
(1)研究性学习活动
学生认真参加研究性学习活动,三年内研究性学习活动时间达到规定学时要求,完成至少3个专题(项目)研究,总结性评价合格,可获得15学分。
(2)社区服务
学生热心参与社区服务,三年内参加社区服务的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总结性评价合格,可获得2学分。
(3)社会实践
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的时间必须达到1周,总结性评价合格,可获得6学分。
3.选修Ⅱ课程学分认定条件
通常情况下,学生修习模块或专题的时间达到18学时,考核、评价合格,可获得1学分。
三、学分认定的程序
学分认定工作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成立由校长任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学科教师为成员的学分认定委员会。
1.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根据学生修习和考核、评价情况,提出学分认定的初步意见,报学分认定委员会。
2.学分认定委员会对初步意见进行审核,形成学分认定书面意见,并由学分认定委员会主任签章。
3.学校公布获得学分的学生名单。对未能获得学分的,学校要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如对本人的学分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应在接到学生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学生本人。
4.学校对未获得学分的学生,应及时指导学生通过补足学时、补考、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等办法获得学分。
四、学分认定的管理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普通高中学校学分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对学分认定管理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2.学校应高度重视学分认定工作,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本校学分认定的实施细则,规范操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学分认定的真实性和严肃性。
3.本省行政区内学校认定的学分具有同等效力,学校之间相互承认。
4.由其他省(市、区)转入我省的,转入学校应承认学生在转出学校所获得的学分。
5.学生休学期满复学后,其已获得的学分和有关材料可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