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中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教〔2010〕128号)
各市、州教育局:
现将《四川省普通高中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普通高中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教育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四川省普通高中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语文等十五个学科课程标准(实验)的通知》(教基〔2003〕6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方案(试行)> 的通知》(川教〔2010〕28号)精神,为规范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和管理行为,确保学分认定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公正性,推进普通高中课程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
普通高中通过学分描述学生的课程修习状况。学生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必须获得一定的学分,三年中需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包括研究性学习活动15学分,社区服务2学分,社会实践6学分)和至少28个选修学分(选修Ⅰ至少获得22学分,选修Ⅱ至少获得6学分),总学分达到144个学分方可毕业。学校鼓励学生修习更多的选修模块,获得更多学分。
二、学分认定的条件
1.学科类课程学分认定条件
(1)模块修习学时达到规定要求。语文、外语、数学、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科目的每个模块教学时间通常为36学时;艺术(或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等科目的每个模块教学时间通常为18学时。
(2)模块考核合格。模块修习完成后,学校应及时组织考核。模块考核可采取笔试、口试、实验操作、实践活动、研究报告等形式。学校应将学生的修习过程情况纳入模块考核内容。考核成绩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应进行补考。
学生修习一个模块,学时达到规定要求、模块考核(含补考)合格,可获得2学分(其中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每个模块通常为1学分)。经学校同意,个别学生因特殊情况修习学时不足但模块考核合格,也可获得相应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