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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工作的通知


  (二)困难企业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署受理意见汇总,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补贴。

  三、申请“三项补贴”的标准

  (一)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参照8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承担,实行先缴后补。上述两项补贴人数控制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在岗职工总数的30%。

  (二)培训补贴参照我省就业专项资金职业补贴培训标准的50%给予补贴。培训补贴的申领参照《海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社〔2009〕1658号)职业培训补贴办法执行。

  上述三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经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可以依据批准缓缴社保费的困难企业有关认定材料,按照申请“三项补贴”程序申请岗位补贴或培训补贴。

  四、补贴的期限

  “三项补贴”的执行期自本文下发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

  五、资金来源和使用条件

  2009年末,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能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12个月以上,可以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困难企业“三项补贴”。达不到条件的统筹地区,不能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补贴,但可申请再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培训补贴。

  六、其他

  (一)困难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条件、程序和执行期限继续按照80号、94号和6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市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成立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办公室,负责统一受理当地困难企业的申请。省级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保障厅社保三处。

  (三)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援岗稳企政策中对企业使用补贴资金情况的监管检查,防止套取基金行为的发生。要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稳岗补贴的情况进行公开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 困难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审批表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困难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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