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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3.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认真梳理有关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投诉、举报、信访案件。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一律取缔。严格禁止向城镇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导致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的,依法取消其排水许可,并予以处罚,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坏的,承担赔偿责任。严格禁止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违法处置。
  4.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设置管理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实现重金属污染防治的全过程监管。
  (二)强化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改善空气环境质量。集中力量重点抓好扬尘污染控制区创建范围内的建筑、拆迁及市政工程工地、堆场、道路、物料及渣土运输、裸露地面等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环保部门要充分利用扬尘污染源信息系统、降尘监测评估网络和扬尘污染防治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加强对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城乡建设、市政公用、城管执法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强化各类工地监管力度,确保防尘措施落实到位。对防尘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扬尘污染、影响空气环境质量的单位要及时查处,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巩固治污减排成效,大力推进治污减排。
  1.重点抓好115家国控、省控和市控重点企业的环境监管。严格污染源在线监控、日常执法检查、项目核查督查等,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发挥污染减排效能。要把“区域、流域、行业限批”作为重要措施,充分发挥“限批”威慑力。对环保治理设施不运行,仍然存在直排、偷排违法行为、或整治措施不到位、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环境违法企业,都要严格实行限批。重点加强电厂脱硫设施和钢铁企业烧结机脱硫设施的监管。严肃查处故意不正常运转脱硫设施,使用旁路偷排、烟气连续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2.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及配套管网建设情况的检查。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现有污水处理厂的环境监管,对长期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污泥未能实现安全处置或不能按时完成限期整改任务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同时,要严厉打击超标废水排入市政管网的环境违法行为,保障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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