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积极支持省内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在示范区企业上市过程中发挥作用。本着“市场开放、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原则,吸引省外优秀证券中介机构来我省开展业务,并积极提供相关服务。加强工作指导,推动上市企业以市场化竞争机制选择专业能力强、服务质量高的中介机构。
十、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金融服务,积极引导银行、信用担保机构等加大对上市后备企业的金融信贷支持。支持上市后备企业申报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引导和支持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加大对示范区上市后备企业的股权投资。
十一、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和上市公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优先安排或向国家申报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项目和资金。
十二、鼓励示范区各市建立企业上市准备资金,用于对本地区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前期费用的补贴,各市企业上市准备资金的额度、支持范围和条件,以及补贴方式由各市根据实际制定。
十三、建立上市融资工作“直通车”制度。示范区各市、县(区)政府和省有关部门为已上市企业再融资和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资产重组、上市申报等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及相关查询、咨询等方面事项,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主动服务。省有关部门指定一名负责同志具体负责协调处理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并确定专人为企业上市提供全方位服务。
十四、在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环保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国税局、安徽证监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改制指导、政策宣传、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与有关知识培训、优惠政策落实和上市过程协调,及时研究解决示范区企业上市融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全面推进示范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