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启动上海市航运经纪业准入试点的通知
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2010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沪府办〔2010〕9号)要求,市交通港口局会同市工商局等部门共同商议决定,启动上海市航运经纪业准入试点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以国际航运(船舶)经纪业为对象,选择5-10家已经在境外从事国际航运(船舶)经纪业务、在境内拥有联络点,并在规模和效益等方面具有一定影响力和试点、示范效应的经纪组织进行试点。
二、试点分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对国际航运(船舶)经纪从业人员和经纪组织进行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
市交通港航主管部门参照《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国际航运(船舶)经纪从业人员和经纪组织进行行业管理,并对国际航运(船舶)经纪业的发展做好规划、协调和指导等管理工作。
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国际航运(船舶)经纪组织的外资准入实施行政管理。
三、试点内容
(一)国际航运(船舶)经纪从业人员的资格取得
对拟从事国际航运(船舶)经纪业的人员试行资格考核制度。市工商局和市交通港口局共同审定考试大纲和考核要求。市执业经纪人协会负责考试的组织和实施。考试相关具体事宜另行公告。
(二)国际航运(船舶)经纪企业的资格取得
拥有5名以上具有前述国际航运(船舶)经纪从业资质人员、拟在上海设立国际航运(船舶)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的试点申请人,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资)或者商务主管部门(外资)提出申请,并经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可在沪设立国际航运(船舶)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依法从事国际船舶买卖经纪、国际船舶修理建造经纪和国际船舶租赁经纪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