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明确仅有财产损失火灾事故调查管辖及适用简易调查程序标准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
根据《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108号令)第
六条和第
十二条规定,市局经研究,明确本市仅有财产损失火灾事故调查管辖规定及适用火灾事故简易调查程序标准如下:
一、仅有财产损失火灾事故调查管辖的规定
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按以下标准分工管辖:直接财产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由市局消防局负责调查,火灾发生地公安消防支队协助调查;直接财产损失在5000万元以下的,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调查。
二、适用火灾事故简易调查程序的标准
(一)适用火灾事故简易调查程序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